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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资阳日报

资阳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

日期: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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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在村级有效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河湖长制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级河湖长制,是指在村(社区)确定村级河湖长,由其开展责任河湖的巡查,参与、协助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天然湿地等水体及岸线。

  第三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村级河湖长,负责开展责任河湖的日常巡查、保护宣传、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监督责任单位、参与联合巡河等工作。

  第四条  乡级河湖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县、乡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支持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并及时处理其报告事项。

  村级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河湖长的选用工作。

  村级河湖长的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担任村级河湖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村(社区)居住或者工作、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熟悉本村(社区)情况;

  (四)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履行职责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级河湖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法正常履行村级河湖长职责的。

  第八条  村级河湖长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

  选用的村级河湖长应当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约定具体职责、工作条件、经费保障、激励措施以及未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村级河湖长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约定和程序终止其职责,并另行选用。

  第十一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河湖管理保护问题。

  第十二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增强村(居)民保护河湖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十三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

  第十四条  村级河湖长对发现或者收集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在上级河湖长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跨区域的河湖联合巡查、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十六条  村级河湖长对上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职责的情况,有权进行询问,并且可以将其了解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向上级河湖长或者河长制办公室反映。

  第十七条  对村级河湖长报告的问题,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村级河湖长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核实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利用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村级河湖长姓名、职务、管护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