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日期:03-24
杨善华(身份证号码:5110261980112004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3月26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资自然资雁案处〔2025〕2号),并于2025年4月9日向你送达,要求你履行拆除非法占地面积5532.62平方米上修建的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将非法占用地5532.6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罚款132439.85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肆佰叁拾玖圆捌角伍分整)的行政处罚。期间,你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你6人诉讼请求,认定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资自然资雁案处〔2025〕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资自然资雁案处(2026)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办公区(地址: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109号,电话:028-26633763)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