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救助的困难群众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和孤儿。今天,一起来看孤儿救助篇。
1.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是什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何规定?
答:孤儿保障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35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
2.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①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③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哪些对象,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50元,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750元。
4.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①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②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③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④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5.公民发现弃婴后应该怎么做?
答: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村(社区)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