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04-09
杨善华:
你于2012年6月未经批准违法占用5532.62平方米修建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本局已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了:“1.退还非法占用的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钟山村8组(原黄泥村5组)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资阳市雁江区宝莲街道钟山村8组(原黄泥村5组)土地上的构建筑物在15日内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占用地林地391.71平方米在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耕地和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耕地和未利用地5140.91平方米×25元/平方米=128522.75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伍佰贰拾贰圆柒角伍分整)、林地391.71平方米×10元/平方米=3917.1元(大写:叁仟玖佰壹拾柒圆壹角整),共计132439.85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肆佰叁拾玖圆捌角伍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资自然资雁案处〔2025〕2号)。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资自然资雁案处〔2025〕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办公区(地址: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109号,电话:028-26633763)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