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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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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资阳日报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资阳市立法条例》的决定

日期: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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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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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资阳市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第七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八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立法权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十一、删除第九条。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立法项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立法建议项目,经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立法项目库草案。立法项目库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四、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编制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十七、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本年度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尚未纳入立法审议计划,但是各方面关注度高、意见比较统一,需要通过调研论证决定是否纳入立法审议计划的项目。”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要求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同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作出进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论证、听证、评估报告、条文依据等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废止法规的,其起草说明应当明确废止的必要性和理由依据,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由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二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二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

  二十七、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对专业性问题的意见。”

  二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二十九、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三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三十一、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时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三十二、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两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三十三、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条,删除第一款。

  三十四、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公告、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资阳市人大网及资阳日报上刊载。”

  三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有关章节进行了合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