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被保险人:
你们于2024年4月与我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经我司在相关部门核实,在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机动车信息等重要事项为虚假信息,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欺诈事实。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我公司将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上述《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相关保险单和保险凭证随之作废。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之后发生的事故与我司无关,你们缴纳的保险费不予以退还。如有异议,请在2024年11月15日前前来办理终结保险的手续,逾期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我司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保留追究你们法律责任的权利。联系电话:1398297269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