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知华、翁国蓉:
宁波金渡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中心申请结算职工刘其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宁波金渡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中心于2022年11月25日核定刘其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9566.52元,合计987806.52元。上述待遇于2022年12月7日发放至宁波金渡机械有限公司账户。宁波金渡机械有限公司称已将上述款项全部交付给翁国蓉,翁国蓉于2023年4月4日出具《结算单》。2023年6月27日,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宁仑工决【2022】03256号),并于6月2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宁仑工决【2022】03256-1号)。宁波金渡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宁波金渡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你们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 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因此,你们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应当领取工伤保险待遇987806.52元,需要依法全额退还。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本中心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们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987806.52元退回指定账户(账户名: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统筹内,开户银行: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207591387000001)。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