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日期:04-23
□ 实习记者 李晓菊
4月1日,市发改委、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联合下发通知,制定了资阳市主城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规定,市主城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针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政府相关部门会给予怎样的处理,业主该如何办?市发改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详细解答。
一、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后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
《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民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对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