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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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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资阳日报

安岳一被执行人拒付10年物管费
法官刚柔并济促结案

日期: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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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卢凌嘉)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时常存在各种矛盾,有的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职责,便拒绝交纳物管费。但是,业主若以站不住脚的理由拒绝交纳物管费,可能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家住安岳的王某近日就因为这事吃了大亏。

  王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便拒交物管费,累计欠费10年之久。截至2022年12月1日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之日,王某已拖欠该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电费8048元、违约金400元,共计8448元。该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收后无果,遂将王某起诉到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由王某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费、公摊电费、违约金8448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物业管理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安岳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遂依法查封其名下房屋,且多次致电王某到院接受财产调查和领取文书,但王某不予理睬,不如实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官决定对王某采取限高、失信措施。迫于执行威慑和执行法官善意的释法说理,王某在春节后第一时间将物业费、公摊电费、违约金共计8448元全部交纳完毕。执行法官遂解除王某的限高、失信措施和房屋查封。

  安岳法院提醒:物业管理是一种不间断的公共服务,事关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也关乎社会环境的良性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和瑕疵在所难免,业主的个人主观评价与约定标准不一致亦客观存在。同时,物业管理人的服务水平与其收入密切相关,倘若业主以物业管理人的服务存在瑕疵就拒绝交纳物管费并持续多年,则势必导致物业服务水平的下降,进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纵使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也不能够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对抗。当然,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在严格依约履行服务管理义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