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黄琼)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空气质量持续行动计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工作部署,近日,潮州针对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污染排放出台全新管控要求,聚焦环评审批、设施升级、台账管理、执法监管全链条,以废活性炭规范化管理为重要抓手,全面推进VOCs污染综合治理,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此次管控明确,涉VOCs项目治理全程紧扣“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核心要求,实现新增项目严把关、现有设施快升级,全方位压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在新增污染排放管控上,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目严格遵循“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原则,将VOCs排放总量控制达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相关排放事项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项目原辅材料需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无法达标且未完成不可替代论证的,一律不予通过环评。对于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工艺的项目,强制要求使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合格颗粒炭,严禁使用劣质蜂窝炭,同时保障活性炭装填量达标、废活性炭定期更换,从源头杜绝VOCs无序排放。
针对现有治理设施短板,我市全面启动低效设施升级整治工作。凡使用国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令淘汰工艺,包括单纯喷淋塔、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低效工艺,以及活性炭吸附装置设计不合理、装炭量不达标的涉VOCs企业,将被列入重点整治清单,限期完成升级改造。升级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需持续满足碘值≥800mg/g、饱和吸附容量实测达标、更换周期不超过500小时的硬性要求,切实提升污染治理实效。
为实现VOCs治理闭环管理,我市全面推行活性炭全生命周期台账制度,要求VOCs重点监管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台账,精准记录活性炭采购、入库、装填、使用、更换及废炭转移全流程信息。同时,妥善留存采购发票、性能检测报告、更换记录、危废电子转移联单、废炭贮存场所照片等佐证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对于未及时更换失效活性炭、台账造假等行为,将依法认定为逃避监管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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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方面,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线监控、走航车及无人机巡查等多元化监管手段,对企业使用劣质活性炭、装填量不足、超期运行、台账缺失或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严查、紧盯不放。对存在相关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从严从重惩处,以强硬执法倒逼企业规范治污。
值得关注的是,为破解中小微涉VOCs企业活性炭采购成本高、使用不规范、废炭处置难等痛点,潮州市活性炭再生中心已正式建成投用。该中心可为企业提供专业活性炭再生服务,助力企业用上优质达标活性炭、规范完成废炭处置,实现高效治污、降本减负,为全市VOCs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坚实配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