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的《潮州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市、县(区)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依法查处志愿服务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推动民政领域志愿服务工作。
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的培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与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沟通机制,支持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本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负责统筹青年志愿者事业发展,组织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大型赛会、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性志愿服务教育培训、信息化和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联、科协、文联、侨联、残联、红十字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促进工作。
第六条 鼓励市、县(区)依法成立志愿服务联合会,发挥其枢纽作用,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按照章程规定,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指导和服务协调工作,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凝聚志愿服务力量,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财政支持资金,支持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从本单位综合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潮州慈善总会捐赠,定向用于支持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等。
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志愿者、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宣传,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等防护条件,根据活动需要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志愿服务队伍所在单位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工作需要成立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志愿者培训机构等单位,加强志愿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发设计志愿服务培训课程,建立分类培训体系。
鼓励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建立志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交流研讨、项目展示、推广经验、分享体验,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开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及相关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引导志愿者在相关部门认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指定的数字化平台上注册;
(三)为志愿者提供相关知识信息、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五)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招募志愿者参与营利、牟利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作为志愿者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相关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扶老爱幼、救灾救援、卫生健康、支教助学、文化惠民、生态保护、社区治理及其他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园、公共交通站点、景区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志愿服务站点,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扶持基层志愿服务项目、培育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保障基层志愿服务经费,加强对村居(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深入村居(社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会工作服务站等载体,就近就便组织开展村居(社区)理论政策宣讲、特定群体、便民、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科技、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应急、平安建设、就业创业、新技术应用等志愿服务,因地制宜常态化、多样化动员居民群众、党员干部、团员青年等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创新线上线下多样化方式,培育壮大村居(社区)志愿服务力量,促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志愿服务信息应当纳入全国、全省统一管理平台,实现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本市辖区内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项目大赛、展示交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培育志愿服务项目,推动“志愿潮州”服务品牌建设与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培育、打造、宣传、推广志愿服务项目品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本市志愿服务组织与周边城市开展跨区域志愿服务协作,跨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支持本市志愿服务组织、政府部门或社区跨行政区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策划和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