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却擅自“拿”走对方财物犯法吗?
日期:12-24
潮州日报讯 以为恋爱同居,财物就能不分彼此?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盗窃女友名牌包包案件。
许某和袁某是恋人关系并同居。袁某将其所有的3个名牌包委托朋友曾某保管。后曾某因出差,将自家房门钥匙交予袁某。2023年9月份,许某在被害人袁某家中拿到该钥匙,并使用该钥匙进入曾某家中,将袁某委托曾某保管的1个价值人民币14800元的LV牌单肩牛角包、1个价值人民币12400元的GUCCI牌单肩包盗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200元。得手后,许某迅速将两个包以人民币9800元的价格寄售给典当行。
审理过程中,许某辩称双方存在实质性共同家庭关系,袁某经济依赖他,许某在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向被害人袁某转账合计65万多元,双方存在深厚的共同生活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并非夫妻关系,仅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且按许某的供述,在案发后双方已经分手。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有本质不同,故对涉案财物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涉案名牌包为袁某个人所有,由曾某合法保管。许某的转账行为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并不改变涉案包包作为袁某特定个人财产的性质,不能视为双方共有。
许某在未经涉案女包所有权人袁某及保管人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钥匙秘密窃取涉案财物,并在未经所有人、保管人同意的情况下,迅速将涉案女包进行非法处理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凸显其实施本案窃取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目的。被告人许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在权利义务上存在显著区别,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收入、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则综合出资、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因亲密关系的存在而减损。同居双方应通过明确约定、保留凭证等方式,妥善处理贵重财物归属。尊重他人财产权,是任何关系中都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张帆 张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