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问题二手车”没有告知相关信息
日期:12-17
潮州日报讯 在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购车后才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过户甚至不能上路行驶,应当如何维权?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问题二手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合同,并由卖方部分退还购车款。
2021年6月14日,案外人谢某将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转卖给张某,但未办理过户。不久后,张某又将该车以60000元价格转卖给汤某,汤某另支付500元作为过户押金,双方约定在15日内完成过户。之后,汤某将车辆开回其经常居住地使用,约定后续再办理过户手续。
2022年4月27日,原车主谢某因频繁收到该车违章信息,联系张某要求尽快办理过户。张某随即通知汤某配合办理,但汤某以车辆排放仅达国三标准,存在多项问题未修复、车辆因改装和车架号重打导致无法通过年审等理由,拖延办理过户。双方就车辆问题及过户事宜争执不下。
2024年4月7日,谢某因车辆始终未能过户,将张某诉至饶平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在指定期限内协助谢某办理车辆过户。此后,汤某因车辆面临执行、无法继续使用,遂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买卖合同;张某则反诉要求汤某立即协助办理车辆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专业的二手车商,未将案涉车辆曾在外地重新刻打车架码业务可能导致年审受限、该车辆仅能在购买地潮州市内办理过户,而不能在汤某经常居住地办理过户等重要信息向汤某进行披露,在案涉车辆买卖行为中存在着不当的给付行为,故依照法律规定,支持了汤某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诉请。
但考虑到汤某已实际使用管理车辆3年多时间,期间有所受益。又因汤某怠于办理过户手续,且在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况下违规使用案涉车辆,造成多次违法违章。在发现车辆存在诸多问题时,仍不积极主动向张某主张权利,至案外人起诉时判决面临执行,方提出解除合同诉请,系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风险和损失的出现,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判决张某向汤某退回购车款30000元及过户押金500元。因涉案合同已解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汤某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二手车买卖双方理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避免不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风险。销售方不得对二手车辆真实情况或重大影响车辆行驶的情况对购买人进行隐瞒,甚至夸大宣传,否则,不仅要面临买卖合同的解除,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如构成欺诈,除返还购车款外,还将依法支付赔偿金。消费者在购车前也应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充分核实所购车辆的车况、来源、所有权信息,查验车辆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能否在自身居住地上牌使用等重要信息。对车辆因使用产生的合理瑕疵可予包容,但对销售方刻意隐瞒影响车辆行驶与安全的重大隐患,应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刘骏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