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讯 日常生活中,业主因对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现象时有发生。那么,业主单方面因不满而拒绝支付物业费,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厘清双方权责提供了明确指引。
2021年11月,唐某购置潮州市某小区预售商品房后,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23年9月6日房产完成交楼后,某服务公司开始为唐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然而,从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唐某未按约缴纳物业费,经多次催缴无果后,该服务公司将唐某诉至湘桥区人民法院。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唐某作为业主接受了某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付还某服务公司所欠物业服务费2267.76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当前,物业与业主因物业费缴纳、服务质量争议等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不仅影响小区的和谐稳定,也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单纯以拒缴费来表达不满,并非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应将“契约精神”融入日常互动,业主应履行缴费义务以支持服务运转,物业公司则需尽责服务以满足业主期待,共同打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郭佳佳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