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王文兵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日期:10-29
王文兵(居民身份证号:522731199309267035,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断杉镇木兴村打裸组14号):
本机关就你驾驶货车运输沿途泄漏遗撒污染道路一案,已于2025年7月30日完成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潮城综告字〔2025〕27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该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于2025年7月30日凌晨4点左右,驾驶车牌号为粤MA9375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载装满沙土),途经潮州市湘桥区凤东路、东山路、宝塔路与北溪桥阐分洪交通桥。因该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运输途中沙土沿途泄漏、遗撒,其中主要泄漏地点为宝塔路与北溪桥阐分洪交通桥交叉路口,泄漏遗撒污染道路长度34米。上述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避免泄漏、遗撒和飞扬”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城市道路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结合《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涉案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拟处罚内容: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的行政处罚。
三、你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可在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现场进行陈述、申辩。
听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若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权利放弃情形: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四、联系方式及机关地址
联系人:陈宏(执法证号:19190099842)、谢锦熔(执法证号:19190099881)
固定联系电话:0768-2393385
本机关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建设大厦
五、送达效力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已向你有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潮城综告字〔2025〕27号)。
特此公告。
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