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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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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潮州市企业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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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国防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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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让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完成民兵工作较好的企业及其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受益,提升企业对民兵工作的认同感,潮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国家《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和《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兵工作的意见〉措施》等法规文件,结合潮州市民兵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潮州市企业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8月27日(根据公布时间满7个工作日计算)前反馈。其中,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春荣路227号1号信箱(邮政编码521000),联系人:杨参谋,联系电话0768-2208358,电子邮箱550378997@qq.com。

附件:

1.《潮州市企业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潮州市企业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及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潮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2025年8月17日

附件1:

潮州市企业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及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让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完成民兵工作较好的企业及其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受益,提升企业对民兵工作的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国家《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和《潮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兵工作的意见〉措施》等法规文件,结合潮州市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潮州市内编组基干民兵的国有、国有资本控股、集体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其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协同、责权一致、匹配贡献,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分级落实、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履行义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完成企业民兵编建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如实准确向军分区(人武部)提供企业规模、研发和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和数量、科技实力和人才建设、党组织建设、装备器材等数据信息,支持配合军分区(人武部)开展企业(社会组织)走访调研,核实重点潜力数据,完善企业数据库建设。

(二)支持配合民兵编组工作,在员工队伍中遴选政治合格、素质过硬、有专业特长的优秀员工编入基干民兵队伍,优先编组符合条件的中共党员和退役军人。配合军分区(人武部)政治工作部门收集整理入队员工档案资料,完善基干民兵档案建设。

(三)配合军分区(人武部)加强民兵队伍管理,落实请销假登记;组织新入队人员参加体检政考、点验拉动和入队训练。组织督促企业民兵参加应急应战、演习训练等活动。

(四)加强民兵基层规范化建设,完善营连排部、青年民兵之家、器材库等场所设施建设,为企业民兵学习、训练等活动提供设施和场所。

(五)将企业民兵预建党组织纳入企业党建工作一并筹划,结合组织员工培训等时机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党管武装制度规定。

(六)配合做好军民通用装备预征预储,结合企业生产计划安排,定期组织装备器材清点和维护保养,出现缺失或者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补充或维修并向军分区(人武部)报告。

(七)设立基层武装部的企业,由武装部长负责抓好民兵工作落实,未设立武装部的企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工作。

(八)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等管理层领导加入基干民兵组织并担任民兵干部。

第五条【优惠待遇】潮州市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企业民兵因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参战支前、战备勤务、抢险救灾、社会维稳、安保警戒等多样化军事任务,对编兵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或增加生产经营成本的,可由其提出申请,军分区(人武部)商同级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编兵企业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分区(人武部)纳入民兵工作经费统筹保障,每年列入预算;鼓励和支持企业为民兵工作提供相关保障,产生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对民兵工作完成较好,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出色、有突出贡献的编兵企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市县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典型宣传,提高企业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四)对编组基干民兵满1年以上,积极参训、完成各项任务好且无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其所属员工、公务(私家)车辆保险及企业相关的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信用险等合适企业员工和企业投保的险种,投保价格可由军分区在军队投保企业库中联系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政策范围内予以最优保费费率承保,其中车辆商业保险(非营运货车、纯电动家用车除外)部分优惠幅度不少于原价7折(不可叠加其他优惠)。服务区域依托本地市的县区规划,由保险公司对接对应区域内的企业落地服务。

(五)对民兵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军分区(人武部)按规定为其开展企业文化培塑和军事化训练等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和保障便利。

(六)对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征用企业装备器材,按预征预储协议给予征用费用。装备器材造成损毁的,扣除保险理赔外,由军分区(人武部)依据预征预储协议落实经济补偿,对于无法修理的,由军分区(人武部)为其赔偿或重新配备。

第六条【优先待遇】潮州市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下列优先待遇。

(一)民兵工作完成较好,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出色、有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企业的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市县党委政府组织评选拥军模范等应当优先予以考虑,优先推荐参加市县政府组织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同等条件下其子女予以优先批准入伍。

(二)对编组基干民兵满1年以上,积极参训、完成各项任务好且无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每年年底前将项目审批、配套保障、资金支持等重大事项汇总至军分区(人武部),由军分区(人武部)统一商相关辖区行局予以协调倾斜照顾;

(三)向政府相关部门及驻军单位推荐从民兵工作完成好的企业中购买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企业编组的基干民兵按规定享受《广东省基干民兵优待、抚恤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明确的有关权益和优待。

第七条【考核评定】各军分区(人武部)按照企业民兵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年度民兵工作检查考评对企业民兵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果作为实施优惠优待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惩戒约束】

(一)对不支持民兵工作、拒绝建立或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军分区(人武部)报同级地方政府,按规定予以批评、约谈、行政处罚和列入失信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违规利用“民兵”进行商业宣传,引发涉军敏感事件,损坏部队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清除出民兵队伍,并由军分区(人武部)商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监督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负责本辖区编兵企业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分区(人武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条【细化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视情出台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办法。

第十一条【后续修订】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军分区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本措施。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广东省潮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政治工作处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8月3日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潮州军分区政治部印发的《潮州市民营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潮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潮州市企业民兵工作激励

措施及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新时代民兵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民兵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潮州市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起草了《潮州市企业民兵工作激励措施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制定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企业已成为民兵编组的重要阵地,尤其是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等单位的员工队伍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在民兵队伍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及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激励企业编兵的政策措施,提高企业参与民兵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民兵队伍稳定和战斗力提升。

潮州市作为广东省东部沿海重要城市,民兵建设始终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但当前仍存在部分企业对民兵工作重视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编兵难、队伍稳定性不强等问题。为破解这些难题,亟需通过制度设计,让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完成民兵工作较好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提升企业对民兵工作的认同感和主动性。

在此背景下,制定《规定》既是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的具体举措,也是适应潮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军地协同、夯实民兵工作基础的现实需要,对于构建“政府主导、军地协同、企业参与”的民兵建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程序

《规定》的起草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过程如下:

1.前期调研:潮州军分区联合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各县(区)、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梳理当前企业民兵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需求,结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形成初步思路;

2.起草文稿:参考深圳南山区、广西玉林市等地的成熟经验,结合潮州实际,起草《规定》,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核查;

3.征求意见:先后两轮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宣传部、市国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听取部分重点编兵企业的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经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2条。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主要对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履行义务、优惠待遇、优先待遇、考核评定、惩戒约束、监督执行、细化落实、后续修订、解释部门、执行时间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包含履行义务8项、优惠待遇6项和优先待遇4项。其中,履行义务8项,主要明确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完成企业民兵编建工作,履行的义务。优惠待遇6项,主要明确了在潮州市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的优惠待遇。优先待遇4项,主要明确了潮州市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以享受的优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