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讯“好心借钱”却需背上利息损失?日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借贷双方就借款人是否应付还借款利息产生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林某与陈某是同学关系,因陈某急需资金周转,在陈某请求下林某向银行贷款转借给陈某,双方约定由陈某按月偿还银行该笔借款的本息。后因陈某未能如期还款,双方遂约定由林某先自行向银行付还逾期欠款并提前结清余下借款本息,陈某向林某出具《借条》确认上述欠款。但立据后,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偿还借款本息。陈某抗辩案涉借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无需承担借款利息。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自己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又转借给陈某,违背了约定的借款用途,扰乱国家对资金投放、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林某与陈某之间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陈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借款利息,考虑到林某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陈某,出发点系基于朋友间的善意互助,且在此过程林某并未因转贷行为牟利,在陈某出现逾期未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林某亦及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提前向银行结清贷款,避免金融机构的债权受损,而借款人陈某明知系贷款转贷,仍占用资金、享受资金占用的利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据此对因案涉借贷合同无效给林某造成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酌定由林某、陈某各自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出借人出借的款项应是自己的合法资金,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花呗”“白条”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出借,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息损失。本案中林某虽是为同学“仗义相助”,但最后亦自行承担了部分利息损失。助人虽善,守法为先!即使是出于善意帮助亲友,出借前也需评估自身能力,确保出借的资金合规合法,避免“好心背债”。(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