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讯“托人办事”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有些不法分子便利用被害人贪图“捷径”的心理,营造“社会能人”的人设,谎称自己门路广、关系多,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事未办成,反而钱财受损。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钿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2年11月初,方某钿得知黄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遂谎称能帮忙找关系让其免受处罚,后在其住家等地以应酬、送礼需要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黄某线上转账共计人民币18700元。之后,黄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黄某得知自己被骗后,2023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1月,方某钿在一陶瓷厂得知肖某因土地租赁纠纷案件正在进行诉讼,遂谎称能帮忙找关系处理案件,后在其住家等地以应酬、送礼需要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肖某线上转账共计人民币48934元。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近年来,“托人办事”类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解决问题时,应保持理性与警惕,通过正规途径解决,不应轻信“有关系”“有门路”,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最终导致“偷鸡不成蚀把米”。此外,若“托关系”“走后门”涉及行贿犯罪,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黄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