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讯下班捎同事一段路、吃完饭顺路送朋友回家……日常生活中,这类“好意同乘”的行为常常发生。而当“好意同乘”遇上事故,机动车使用人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因好意同乘而减轻责任。目前,饶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吉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麦某某、周某某、齐某某三人,与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的欧某某在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吉某某、周某某、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吉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过错,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过错,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麦某某、周某某、齐某某无事故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吉某某提出,其与麦某某、齐某某、周某某之间为同事关系,事故当天系出门游玩,麦某某为周某某邀请上车并与其一同坐在后座,吉某某没有拒绝其搭乘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麦某某、齐某某、周某某也没有向吉某某支付费用,是无偿搭乘,因此,吉某某与麦某某、齐某某、周某某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基于好意施惠且无偿搭乘的情况,在民事赔偿方面可以减轻吉某某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之一为吉某某与麦某某之间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能否减轻吉某某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案中,吉某某驾车沿村道严重超速行驶,且行经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入路口时没有停车让行,没有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本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过错,其也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吉某某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主要是指亲戚、朋友、同事之间无偿搭便车的行为,本质是好意施惠行为,是社会倡导的乐于助人的行为,并非营利性客运合同关系。在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时,可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责任,但若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将不减轻其赔偿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将交通安全意识放在首位,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陈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