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各编分拆审议后再“合体”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在回应各界关切方面作出哪些修改?“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强化对监测机构的监管,防止数据造假等行为,对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看来,实践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暴露出数据真实性、机构合规性以及独立公正性等方面的问题。专家认为,强化监管直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核心风险点,有助于构建更加可靠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2 秸秆、落叶等焚烧要科学组织管理
秸秆、落叶等是随意焚烧还是完全禁烧?草案三审稿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超表示,草案三审稿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是环境治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的体现,同时还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从维护环境空气质量的单一目标转向追求统筹环境保护与农民生计、农业生产的多目标协同,更好平衡环保与民生。
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专家表示,明确禁烧的地区、时段等,有助于精准防控烟尘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的影响。同时,各地可依据气候条件、种植结构等科学划定禁烧范围与时段,提升政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要报“出”“入”双方
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频发,是环境治理领域的“顽疾”。草案三审稿提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刘超介绍,“顽疾”难治的主要原因包括倾倒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成本外部化、省区交界与偏远地区执法难度大、行政执法的属地管辖与分散性导致监管体系存在漏洞等。
侯佳儒解释,通过国家统一的信息平台提前报告,可实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全过程可追溯;通过明确移出地与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监管职责,推动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全流程信息透明化使非法行为更易被发现查处,提升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4 着力破解人与野生动物冲突难题
近年来,食草野生动物与家畜争草场、大型野生动物伤人等问题多发。
根据草案三审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三审稿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炜表示,随着生态环境好转,野生动物种群恢复,人与野生动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提高。此前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所涉及。
在他看来,法典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各地要坚持生态系统观念,一开始核算草场载畜量时,就避免过度放牧等行为,给野生动物留足生存空间。在致害比较严重的区域,此前群众大多只依靠事后政府补偿,如今更强调政府部门主动作为,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这也再次告诉公众,在紧急情况下的自卫反击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助于身处险境的人们保护自己权益,体现了“生命权优先”的原则。
5 绿色低碳发展编进一步完善
单独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是法典的一大亮点。草案三审稿聚焦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强化资源回收利用有关制度措施。
“聚焦发展循环经济,草案三审稿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并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行为形成持续约束,使绿色低碳要求得以系统嵌入产品设计、生产组织与资源回收环节,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由理念倡导转化为重点领域中可遵循可落实的行为规范。”湖北经济学院副院长张忠民说。
在能源方面,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
张忠民表示,相关规定着眼于我国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需求,依托既有能力条件,理顺能源开发、消纳与配置之间的关系,为相关主体确立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凸显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价值取向。
根据相关建议,草案三审稿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制度和要求,增加“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的规定。
“这是面对气候风险进行的系统且动态的适应性安排,是草案三审稿的一大亮点和重要前瞻性布局。”张忠民说,气候变化已带来切实影响,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提升气候韧性,有助于未雨绸缪,降低气候变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