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先刑后民”原则兰州一公司借贷纠纷诉请被法院驳回
日期:08-04
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张秀芸 实习生 李芳洲)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本想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却发出一纸驳回起诉的裁定。原来,该案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且原告隐瞒关键事实,法院依据“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依法处理。
2024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款项50万元,借期半年。合同签订当天,甲公司将全部借款本金汇入乙公司账户,但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却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甲公司屡次催讨未果,遂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被告乙公司送达,但乙公司及其法人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其办公地点人去楼空、大门紧锁。随后,法官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发现:在双方借款合同的落款处,除了有甲、乙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外,还有一处写着“保证人何某”的签名。有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却只起诉债务人而遗漏了保证人,同时又对何某提供担保一事只字不提。办案法官察觉出这起借款纠纷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当法官联系到何某后,他随即露出马脚。原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经以虚构的项目骗取甲公司投资,事情败露后又与甲公司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将诈骗所得款项转化为公司债务。2025年1月,因乙公司未依约还款,甲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次月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甲公司立案侦查,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甲公司因担心乙公司隐瞒其他犯罪事实,被骗款项无法全额退赔,于是决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前抢先提起民事诉讼,为了起诉被法院正常受理,又隐瞒了保证人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起诉,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西固区法院提醒:“先刑事后民事”是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原则,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刑事侦查程序完毕之前,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民刑交叉案件必须遵循刑事优先原则,立案阶段如实陈述是当事人基本义务,而刻意隐瞒只会导致审理的不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