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发放条件与标准兰州市人社局解读高温津贴政策
日期:07-30
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张艾萍)近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高温津贴政策进行解读,明确了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及维权途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适用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二是因工作环境限制,用人单位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温度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此外,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同样适用该政策。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并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政策明确,高温津贴必须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或有价证券等替代。此外,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发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应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拨打兰州市政府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兰州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电话(0931-8181334)维权,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兰州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兰州市人社局提醒,劳动者应保留考勤记录、工作环境温度证明等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