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确定的登记形式主动进行登记,选举工作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选民进行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可以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当地规定参选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