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利器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日期:01-05
□苏 平
商标法修订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商标管理,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规制商标的不当使用,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此外,还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
商标作为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信誉的重要体现,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与自然人日益重视商标注册和相关权益保护,我国商标注册量快速增长。然而,也有部分民商事主体受经济利益驱使,试图采用“搭便车”“傍名牌”“蹭热点”等方式来增强其商品或服务的辨识度,最终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标是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商标恶意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攫取或损害他人商誉、权益,侵占公共资源,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当前,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加速迈进,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知识产权环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管理,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表现形式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恶意抢注商标乱象虽得到有效遏制,但仍难绝迹。商标恶意注册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浪费商标资源和行政、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运用法治利器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势在必行。
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法治机理,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明晰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给予严格规制,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加强执法,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对任何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零容忍”,构建行政和司法同频联动的诉源治理格局,实现对商标恶意注册问题的及时有效处理,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源头治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改进商标审查机制,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发生。企业要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运用法治利器规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立法、行政、司法相协同的商标恶意抢注惩治体系,加强司法裁判的示范与指引,强化行政监管、司法保护与行业自律的协同联动,形成从申请、代理到审查、维权的全链条监管合力,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