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桂林市政务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12-27
市人大常委会:
2025年8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桂林市政务服务规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政务服务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市实际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审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审议修改工作专班,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题学习会,对照学习了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关于政务服务的有关规定,参考学习了其他设区市新出台的有关优化政务服务法规。组织工作专班到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走访调研,对草案拟设置的重点条款深入研究论证。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委等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部分县区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0余条。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会议,再次听取了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二审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了草案名称。有意见认为,草案经修改后共28条,增加了6个条文,对政务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链条规范,涵盖了政务服务的管理体制、运行规范、便利措施、监督保障、问责机制等主要方面,内容比较全面,继续沿用“规定”的草案名称,与二审稿的内容体量不相匹配,建议修改为“条例”。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在二审稿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桂林市政务服务条例(草案)》。
二、调整了部分条文顺序。为了使草案逻辑更清晰,便于理解和执行,草案二审稿按照“政务服务建设、政务服务运行、政务服务监督评价、问责机制”的内在逻辑,对条文顺序进行了系统梳理、优化和调整,增强了法规的体系性和条理性。
三、完善了政务服务管理体系。在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职责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责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政务服务部门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的规定,构建了从市县级到村(社区)基层的完整清晰的政务服务管理链条。
四、加强了政务服务场所管理。在第四条增加了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针对特定群体服务事项的内容。一是在第一款进一步修改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的批准程序;二是增加第二款,规定了推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对接融合实现一网通办的内容;三是增加第三款分别规定了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办理和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四是在第四款增加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开展政务服务业务的职责;五是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新增第五条规定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基本目录管理制度,要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并在政务服务场所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六是修改完善了政务服务场所派驻人员的条件、数量、稳定性具体要求,在第六条增加了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派驻人员考核与调整中的职责。
五、完善了便民政务服务举措。在第八条聚焦特殊群体需求和紧急事项办理,修改后增加了推进服务渠道适老化适残化改造、开辟绿色通道的具体要求,并对急事急办的服务方式、时限压缩及不予办理的告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细化了政务服务规范。为了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体验,草案新增和完善了多项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一是增加第九条明确了首问负责制的操作流程;二是增加第十条规定了一次性告知的具体要求;三是增加第十二条规定了容缺受理的清单管理、申请程序、补正方式和法律后果;四是在第十四条进一步修改明确了联审会议的组织程序,明确由业务牵头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参与义务及会议形成的意见处理的方式;五是增加第十五条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规定,以清单化、机制化方式推动企业、个人、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的集成化办理;六是在第二十二条将一审稿“兜底办机制”修改优化调整为“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明确了窗口受理、移交、报告、处理、反馈及结果公开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并强调线上线下服务标准统一;七是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关于政企沟通的内容,明确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定期开展交流,依法及时妥善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八是政务诚信建设部分增加了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开展政务诚信监测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公示披露、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政务守信践诺机制的内容。
七、完善了有关政务服务问责机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政务服务考核检查和监督评估工作中,发现政务服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责的,应当将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对违反数据共享、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具体情形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刚性和约束力。
八、删除了一些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和缺乏操作性的条款。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二款部分规定,删除了原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有关便民服务措施和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的规定,删除了原第九条关于“逾期未复视为同意”的推定条款。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二审稿还对草案一审稿的个别条文的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审议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其他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采纳了其中合法、合理、可行的内容。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已经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