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畅
近日,南宁市欧景城市广场小区T1栋业主反映,该楼栋有一户业主装修房子时,在靠近空中花园公共区域一侧凿墙增设入户门,欲私自占用该区域,并已铲除了花圃和绿化带。尽管物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出整改通知书,但涉事业主至今未履行整改义务。
近些年,类似的情况在各地屡见不鲜。业主擅自改动建筑结构、侵占公共空间、侵害相邻权等行为,不仅造成邻里关系紧张,还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与安全。面对小区物管和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时常有业主置之不理。
从当事业主的角度来看,拒不整改行为的违法性质不容回避,但违法成本却未必有多高——物管没有执法权,即使监管部门出马,只要与其不断周旋,拖上些时日,有时候就会不了了之;实在不行,大不了缴纳一笔罚款,而罚款的数额往往低于违规所得的利益。
这种“表面已在整改、实际拒不改正”的行为,是当前社会治理中面临的一大问题,涉及的领域并不限于小区装修,在城市管理、乡村治理等领域均有体现。其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是明目张胆地对抗监管指令,有的则是以“不知情”或“误解政策”为由拖延执行,更有甚者借助舆论造势,企图消解整改压力。
拒不整改的行为对社会秩序、法治权威和公共利益构成严峻挑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改通知一经下达即具法律效力,拒不执行将面临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因执法刚性不足、惩戒力度不够,一些人敢于“硬刚”,甚至形成了“破窗效应”导致更多人效仿,进一步侵蚀公共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对拒不整改得有后招,强化执法的刚性和权威性,提高违法成本是必要之举。只有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整改不再停留于纸面,让违法者付出远超其所得的代价,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必要时还应形成跨部门协同机制,提升执法效率,对拒不整改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破解“执行难”困局。
当然,单纯采取严厉惩戒的方式应对拒不整改行为,在短期内虽能立竿见影,但从长远来看并非治本之策,还需辅以制度完善与公众参与的双重支撑。比如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将拒不整改行为纳入个人或企业信用记录;又如完善体系化综合治理机制,给拒不整改者带来更大的综合损失,提高其违法代价,等等。
面对治理新形势新问题,只有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治理有机结合,强化对拒不整改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才能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法治健全、治理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
(来源:《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