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清理楼道堆物 业主索赔被驳回
日期:10-12
业主老王因家中装修,将大量生活用品、闲置杂物堆放在房屋南侧的公共荒草地以及单元楼道内。在此期间,物业公司多次上门沟通,并先后两次张贴限期清理通知,告知其占用公共区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自行清理。通知期限届满,老王仍未清理。为消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配合街道、社区、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对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进行统一清理。清理完成后,物业将变卖废品所得的200元,以及暂存的12个铁皮柜交还老王。老王当场签收,清理现场并未提出异议。事后,老王认为物业公司处置不当,造成其物品损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辩称其因装修临时堆放物品,但该行为客观上占用了业主共用空间,堵塞消防通道,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物业公司在提前告知、限期整改无果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属于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的正当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法院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业主在楼道、公共绿地堆放杂物,不仅影响小区环境整洁,一旦发生火情,杂物会阻碍人员疏散,极易酿成安全事故。物业公司承担小区公共区域管理职责,在履行告知义务后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清理,属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正当履职行为,主观上无侵害故意。
本案中,老王主张的1万元损失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相反,物业公司将变卖款和储物柜返还的行为,证明了其处置行为的规范性。清理中,老王未予阻拦,并现场签收,现诉讼中又提出柜内物品全部灭失并要求高价赔偿,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非个人私有空间。业主因装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并在合理期限内清理,切勿以“临时存放”为由长期占用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否则由此产生的清理费用及物品损失,将由业主自行承担。
张燕(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