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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中老年时报

离婚后签订补偿协议 同样可要求对方履行

日期:09-21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男子邹某与女子王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5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因女儿身患疾病需要照顾,故二人协议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双方就孩子生活费、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约定:自2018年起,邹某每月向王某支付生活费2000元;2019年6月17日起,邹某于半个月内给付王某照顾生病女儿费用1万元,另行补偿王某5万元,分2年付清。

  双方约定后,邹某始终未给付生活费和相关补偿款。王某曾多次找到邹某,要求其履行上述协议,但邹某始终拒绝履行,王某无奈之下将邹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涉争议款项不属于离婚时双方未处理、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条件,因此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佳木斯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签订的补偿协议虽然不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性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因此依法成立并生效。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协议及出具证明的法律后果,签订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邹某向王某支付生活费及补偿款9.2万元。

  法官表示,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承诺书等,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无故违约。另外,公民在离婚后,若就生活费、经济补偿、子女照料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组报道综合《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