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未共同生活 悔婚需全额返彩礼
日期:09-21
丁某(男)与刘某(女)相恋后,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要求丁某给付16.6万元礼金并购买30万元车辆作为彩礼。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虽感为难,仍尽力满足,为刘某购买价值近30万元车辆一台,并于订婚当日给付刘某16.6万元礼金。之后,丁某多次催促刘某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明确表示不愿与丁某继续交往。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还了车辆,拒不返还礼金。丁某诉至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礼物、礼金。本案中,16.6万元礼金系订婚当日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结婚目的未实现,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