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讯熬审
口供是古代最主要的证据,法官结案,必须有罪犯认罪的口供,并有亲笔画押的“服辩”(认罪书)。法官审判的主要目的也在于获得被告口供。如果经“五听”审讯,被告仍没有吐供,法官就只能动用刑具,这在古代法律中正式称为“拷讯”,清代称“熬审”。
拷讯起源很早,在西周时的青铜器“曶鼎”铭文中,身为官员的被告匡季一上来就恳求法官不要鞭打他,表示愿意如实供述。
一般法律总是规定拷讯是迫不得已才采取的审讯方式。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规定审案“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时,法官才可以会同辅助官员立案,报告上级后才能施行拷讯。以后历代的法典也都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在实际司法中,法官却往往把拷讯当作首要的手段。
汉代以后,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对拷讯逐渐加强限制。南梁规定对于士大夫不能采用拷掠抽打的拷讯方式,而改用“测罚”。实际上是让被告挨饿代替挨打,断食天数加起来不能超过十天。清朝条例规定,在一些严重犯罪的被告不肯承认时,可以使用熬审。
推核验证
古代法官赖以作出判决的证据,主要是被告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词。对物证、书证进行推断和核实,目的就是检验被告的供述是否真实。
古代在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书证是契约。明、清时对于作为书证而提取的契约,常由官员或幕友亲自在契约要害字句(如交易性质、数目、价格等)的旁边或纸背盖上私章,以防胥吏受贿剜补改动。
《折狱龟鉴》中收录了很多法官仔细检证契约文书的案例。如宋代法官江镐,任仁寿县知县,县里有个土豪洪氏,造伪契吞并邻人土地。为了使伪契看上去像是很久以前的旧契,洪氏用茶水将契纸染黄。江镐仔细鉴别后说:“真的旧纸只是表层发黄,这张契纸表里一色,肯定是假契!”厉声责问洪氏,洪氏大惊,俯首认罪。
《折狱龟鉴》也收录了很多历代法官对物证进行鉴定的案例,以下列举几件:
西汉著名法官孙宝任京兆尹时,长安郊外的农民常常一早担菜蔬、食品进城售卖。有一天早上,有个卖油炸馓子的小贩挑着担子进城,恰好与一个农民撞了一下,油炸馓子掉到地上摔得粉碎。农民愿意赔偿,可是小贩说一共有三百个,农民说只有五十个,两个人在路上争论不休。正好孙宝经过,他就叫人从别的小贩那儿买一只油炸馓子,用秤称出重量。再叫小贩将地上的馓子碎片扫在一起,也用秤称出重量,除以单个馓子重量就得出了原有馓子的数目,解决了这场纠纷。
古代一些聪明的法官,还用实验的方法来获取证据。三国东吴法官张举任句章县令,当地有个妇女杀死丈夫后又放火焚烧房屋,破坏现场,声称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夫家怀疑,来到县衙告状。张举就牵来两口猪,一口杀死,一口活猪,都绑在柴堆上,一起用火烧。待活猪烧死后,查看两只猪的口腔,先杀死的猪口内无灰,烧死的猪口内有灰。再开棺验尸,发现死者口中没有炭灰,妇人谎言不攻自破,只得承认杀夫罪行。
唐朝宰相李德裕在任浙西节度使时,曾采用了证伪的实验方法。当时甘露寺新的住持指控前任住持侵吞寺中黄金,并以寺中簿册为证。前任住持受不了拷打,只得服罪。可是因为追不到赃,无法结案。李德裕视察到此,亲自审问,住持连声喊冤,说寺中从无黄金,只是自己不肯随大流,遭到僧众排挤陷害。李德裕就传唤所有和尚,一人一个坐兜,面壁而坐,每人给一块黄泥,叫他们捏出寺中失窃黄金的大小、形状。结果每个和尚捏出的泥块都不相同。李德裕即把原来指控、作证的和尚都抓起来严审,和尚们只得承认诬陷罪行。
(摘自《铁律与人心:古代法官的判案智慧与社会治理》 郭建著 团结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