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一到期,卡内余额就能直接作废吗?近日,宁河区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充值办卡后,商家以会员卡过期为由拒绝退还余额。法院认定“过期余额作废”的格式条款无效,依法判决商家按照相关规则折算后退还消费者500元。
2025年初,王女士参加某洗衣店的开业充值活动,支付1500元办理会员卡。双方约定,卡内实际到账2000元,其中包含赠送的500元,并可在一年内享受“免费清洗20件外套”等优惠。
2026年1月,某洗衣店单方面通知王女士,会员卡已经到期,卡内尚未使用的1000元余额即时“作废”。王女士要求退款,洗衣店予以拒绝,并表示,如要退款,除扣除已经使用的洗衣服务费用外,王女士还需支付此前免费清洗20件外套的费用,共计1000元。
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
宁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中关于“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某洗衣店以会员卡到期为由作废余额,并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王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对于预付款如何返还,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并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计算应退预付款时,应根据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确定优惠比例,再按照该比例计算已经提供服务的价款。
某洗衣店赠送的500元及20次免费洗衣服务均属于优惠方案的一部分。法院按照相关规则折算后,最终判决某洗衣店退还王女士500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中,“过期作废”“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款,不能简单按原价扣除。
消费者面对商家“多充多送”等优惠活动时,应理性评估风险,注意查看合同有效期、退款规则等内容,并保留付款记录、宣传海报和消费凭证。遇到“办卡容易、退款困难”等问题,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