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时财产混同使用 不能以彩礼之名追讨
日期:08-17
男子石某与女子苏某曾是一对恋人。两人分手后,石某却一纸诉状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8万元转账,声称这是彩礼钱。
原来,两人恋爱及同居期间,石某向苏某累计转账126笔,共计11.6万余元,其中,2021年10月、2022年4月先后转账5万元、3万元,石某要求苏某返还的,就是这两笔款项。
法官认为,本案中,石某向苏某转账的事实明确,但苏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大量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同时,石某主张其转账款项为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曾订婚,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案涉款项系彩礼性质,且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石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要妥善保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明确款项性质及用途。若涉及彩礼给付,应遵循当地习俗,明确给付目的,留存书面约定、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自身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如若提起诉讼,应全面、充分提供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