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但能自力更生 法院判独立偿还欠款
日期:08-10
2025年9月,蒋某以花呗套现的方式向17岁的胡某出借资金共计3万元。借款发生后,胡某仅向原告返还了1万元,剩余2万元迟迟未予清偿。
为维护自身权益,蒋某将胡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欠款。庭审中,胡某父母辩称,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胡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借款发生时,胡某已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债务应由胡某个人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借贷行为发生时,被告胡某已年满16周岁。并查实,胡某高中辍学后长期稳定务工、独自居住生活,完全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胡某虽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范围,但其已脱离监护人监护,已有工作且独立生活,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案涉债务理应由其个人独立承担。因此,案涉债务属于胡某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清偿,其父母无需承担任何代偿责任。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