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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中老年时报

父亲出资给儿子婚后购房
能认定是儿子儿媳共同财产吗

日期: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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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费先生的儿子婚后购房,费先生出资100万元作为首付,转账时未注明用途。现儿子儿媳准备离婚,儿媳主张这100万元是赠与给小两口的,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笔钱的性质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这是离婚财产纠纷中的高发争议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若费先生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该笔出资是借款(如借条、转账时备注“借款”、事后与儿子单方签的借条但儿媳不知情等),法院极有可能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除非费先生能提供儿媳知晓并认可该笔出资为借款的强有力证据,否则费先生的“借款”主张很难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