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在某直播间购物时,某商品宣传页面显示当时的价格为“年度最低价”。但方先生购买后查看历史记录发现,该商品多次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所购价格并非“年度最低价”。方先生是否可就此向商家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方先生可以向商家主张权利。《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方先生可以保存证据,并将该价格欺诈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商品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