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老人的意定监护 公证处为什么说“不”?
日期:07-24
74岁的上海老人张某被确诊胆管癌晚期,医生告知他生命仅剩三个月。他向普陀区公证处提出请求:将名下房产留给照顾自己十几年的女友桃姐,并指定她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老张早已离异,儿子对父亲的安排没有异议,称呼桃姐为“阿姨”。看似你情我愿的托付,却卡在一个关键问题上——桃姐尚未离婚。普陀区公证处以不能变相认可“非法同居”为由,终止了老张的申请。
桃姐解释,自己多年前已与丈夫协议离婚,但子女无法接受,以婚事要挟导致两人复婚。此后双方分居几十年,感情早已破裂,离婚诉讼至今未结。公证处的谨慎并非没有道理。公证文书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一旦出错,公证处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上海老人将房产留给水果摊主的案件虽获法院认可,但也让公证处在类似业务上承受了巨大压力。在“已婚”这一行政登记事实面前,桃姐“分居几十年”的说法只是待证的单方陈述,公证处选择保守,是规避风险的本能反应。
然而,《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核心是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监护人的履职能力,法律并未要求意定监护人必须是单身。有律师指出,公证处完全可以在公证书中做更精细的处理,比如明确隔离“人身照顾”与“财产监管”,或对房产赠予设置第三方监督。老张通过自书遗嘱、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可能实现部分托付目的,但法律效力的认定将更为复杂。
意定监护制度2013年引入中国,后写入《民法典》,至今仍在实践中摸索。2025年上海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意定监护协议除公证外,还可邀请居村委、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这条“家门口的见证”路径,为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公证的老人提供了新可能。但像老张和桃姐这样身份特殊但关系真实的案例,依然缺乏清晰的处置规则。
老张的时间等不起法律的慢慢论证。但意定监护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在众多个案中寻找情理法的平衡点,让意定监护制度真正落地,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拥有被托付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