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五万抚养费 父亲拿红包“抵账”
日期:07-02
父母离异后,家长会通过发红包、转账零花钱等方式关心孩子,这些小额转账、日常开销能够抵扣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吗?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李梅(化名)与张华(化名)婚后生育一子,二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母亲李梅抚养,父亲张华每月月底前按时给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可协议生效后,张华却迟迟没有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多年拖欠累积,无奈之下,李梅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五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张华提出抗辩,主张离婚后虽未直接照顾孩子,但本人及孩子祖父母多次通过转账给孩子零花钱,主张该部分款项应当在抚养费中予以抵扣。对此,申请人李梅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转账系张华及长辈的自愿赠与行为,坚决不同意抵扣。双方各执一词,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兼顾,耐心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肯定了被执行人牵挂孩子、关爱子女的心意,理解长辈主动给孩子零花钱、默默付出的亲情举动;另一方面精准释法答疑,明确告知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专属性、规范性,亲属日常小额赠与、日常消费支出,属于自愿关爱行为,不能代替、折抵抚养费。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张华主动放弃争议、愿意履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被执行人张华支付孩子年满18周岁前全部抚养费五万余元。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石心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