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签工伤免责协议 具备法律效力吗
日期:06-29
潘先生所在的公司要求宿舍内的员工签订《员工宿舍免责协议书》,潘先生认为其中所列条款不够严谨,尤其是对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产生的意外情况特地作出了说明,有刻意规避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之嫌。请问,这份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如果《员工宿舍免责协议书》中约定“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均不属于工伤”,那么该条款明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员工从宿舍到单位的合理路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如在本路线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且并非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