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汪女士在杜某开办的养生馆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交纳了一年的会员费。不料,杜某近日将养生馆转让给刘某经营。因担心刘某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汪女士要求杜某退回尚未消费的费用,并赔偿损失,但被杜某拒绝。请问,汪女士有权要求退款和索赔吗?
律师解答:汪女士可以要求养生馆退回尚未消费的费用,并赔偿损失。本案涉及合同的义务转让问题,指的是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养生馆转让后,哪怕汪女士依然能享受到对应的待遇和服务,甚至照样能实现健身目的,杜某也必须征得汪女士同意。杜某未经汪女士许可,且汪女士事后不予追认乃至反对,也就意味着杜某的转让对汪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即汪女士不仅有权要求杜某退回尚未消费的费用,且若在同等条件下不能在别处享受到同样服务,还可以向杜某索要赔偿。(据《法治时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