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女士最近找了一份商铺营业员的工作,但老板迟迟不跟她签劳动合同。老板说,他属于个体工商户,用工不需要签劳动合同。请问,老板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也属于该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
(据《法治时报》《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