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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中老年时报

老人洗澡烫伤 浴池责任几何

日期: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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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静海区人民法院唐官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年过六旬的刘大爷称,某天他独自前往被告经营的大众浴池洗澡,因浴池供应的热水温度较高,进入浴池后被烫伤,随后被送往静海区某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刘大爷为双小腿二度烧伤。刘大爷要求被告赔偿2万余元。被告方则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水池温度处于正常范围内,刘大爷受伤后又进行了其他项目,其受伤与浴池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刘大爷最终向静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刘大爷在烫伤后曾在浴池内报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大爷在报警前离开过浴池。为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向刘大爷释明,其作为成年人,在洗浴过程中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向被告方释明,刘大爷确实在其经营场所内受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承办法官多轮调解下,双方逐渐缓和对立情绪,刘大爷同意降低赔偿诉求,被告方当庭给付赔偿款,纠纷得到化解。

  法官提示:浴池作为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设置醒目警示标识,还应完善急救措施,对高龄老人单独洗浴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预见,确保经营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同时也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分散经营风险。

  作为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其自身及家属也应重视安全风险,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自身安全负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公共场所安全提示,避免因疏忽大意发生意外。一旦发生损害,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