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独自抚养孩子
还可以起诉要抚养费吗
日期:03-23
白女士与孟某婚后第二年女儿出生。后来,孟某对母女俩态度冷淡,白女士一心只想摆脱这段婚姻,承诺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并在离婚协议中言明无须孟某承担抚养费,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但随着孩子长大,白女士的经济压力日益增大。走投无路之下,白女士要求孟某支付抚养费,孟某却以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为由拒绝。请问白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孟某承担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白女士与孟某在协议离婚时虽约定由白女士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所需各项费用逐步增加,白女士的个人经济能力已无法给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保障。因此,白女士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孟某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