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到过期食品索赔
商家拒不赔偿有依据吗
日期:03-23
路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食品时,发现其销售的速冻水饺已经过期。路女士购买了20袋该水饺,随后向超市索要十倍赔偿。超市以路女士“知假买假”故意牟利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退款。请问超市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超市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方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超市销售已过期的速冻水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知假买假”不能成为商家的免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在食品药品质量纠纷中,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的“购买者”均受法律保护;二是“知假买假”不能成为生产者、销售者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路女士虽然是在发现速冻水饺超过保质期后依然购买,属于“知假买假”,但这并不能改变水饺已过期的事实,也不能否定超市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的事实。因此,路女士有权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