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先生借款5万元,并约定若到期未还则成为其女友。后李女士无力偿还,便做了张先生女友,但两人最终因矛盾分手。张先生随即追讨欠款,遭李女士拒绝,理由是已履约。律师指出,所谓“恋爱抵债”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借贷关系受保护,李女士仍须归还5万元。
这出“恋爱抵债”的闹剧,既是对法律的误读,也是对恋爱的亵渎。感情是感情,金钱是金钱,一旦混为一谈,就可能变成一笔糊涂账。用情感裹挟债务,或用债务绑架情感,最终只会让双方陷入更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