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8岁老人缴纳了“超龄管理费”加入旅行团。经历了15个小时旅行行程后,老人突发疾病,被送医后抢救无效离世。公司、旅行社和老人子女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究竟谁来担责?
超过65周岁要付“超龄费”
2024年10月,某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了某项旅行活动,某旅行社为此提供旅游服务并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岁的客户王某在缴纳了“超龄费”后成功报名参团旅行。
旅行第4天7时30分左右,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至22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导致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对老人的疾病尽到审核义务,未对出行风险尽到告知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故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某公司和某旅行社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导致,王某事先未提出存在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故王某的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人与旅游经营者均有责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故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某公司作为策划者,未对王某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关于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核定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1586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