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郑某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双方在吴某老家A省见面。3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日,郑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3月6日,双方回到B省郑某家。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要求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2024年4月15日,郑某收到吴某发来的一条信息:“我们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双方不了解,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所以我现在准备与你离婚……”郑某只得无奈接受,随即要求吴某返还彩礼,吴某拒绝,于是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郑某与吴某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短暂的10余天时间。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且经郑某多次催促,吴某拒绝返回,双方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法院对郑某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又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了10天,结合吴某拒绝共同生活、彩礼未实际使用、双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