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是某某美容养生馆的老板。某某美容养生馆闭店期间,前员工韩某某、刘某擅自将门锁更改密码并将店铺内价值6万元的货物拉走,始终不予归还,并拒绝协商赔偿事宜。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刘某赔付货物款项及门锁费用。
原来,韩某某曾受雇于某某美容养生馆,且被拖欠两个半月的劳务报酬共计1.1万余元。多次催要未果后,为挽回损失,韩某某与同被欠劳务费的刘某从店内搬走货品。
基于案件事实,法官判断这是因私力救济不当引发的案件。考虑发生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系欠劳务费,法官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做起调解工作。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杨某某同意就案涉货物损失与劳务费等一起调解解决。经法院组织货物清点,将过期及临期货物损失与劳务费等折抵后,韩某某、刘某当庭向杨某某支付赔偿款1096元,各方之间劳务费、借款等事宜一并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表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力量采取自卫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遇到欠钱不还或其他经济纠纷时,权利人实施私力救济,应当在一定限度内,符合自救或自助行为要件,救济的目的须合法正当且手段正当。 侯月(据《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