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台音响,商品名称、宣传图片多处主推“360穹顶功能”,但收到货后他发现该功能无法使用。经再次查阅商品页面信息及询问客服,李先生才知晓,该功能需要搭配两个后环绕音箱才能实现。
李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付三倍赔偿。公司辩称,其在宣传图、详情介绍中已经注明“360穹顶功能”需要搭配后环绕音箱,且介绍了搭配不同音箱可实现的不同功能。除此之外,在购买选项中还提供了多个可选择的套装,不存在诱导性介绍。李先生自行选择购买了不包含配件音箱的“经典款”,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先生自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经查看交易快照发现,网店虽然在多处提示“360智能穹顶”功能需搭配后环绕音箱,但上述内容是在页面中用星号及小字显示,或者用“可选购的无线后环绕音箱”等隐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称、主页图等明显位置仅显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顶”功能。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出售物品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进行约定,相关商品描述应当全面、具体、准确。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销售者,其采用上述宣传方式展示商品信息,并未尽到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义务,最终导致李先生购买商品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但鉴于该公司确在商品销售页面多处进行了提示,也设置了多个可供消费者选购的选项,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对于李先生主张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经营者披露的商品信息需与客观事实一致,不得刻意隐瞒关键内容。若销售者通过“小字隐藏”方式规避商品核心信息、逃避自身义务,导致消费者基于“大字宣传”形成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娇 范雅晴(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