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买家对商品真实性的误解主要由自身原因所致,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前,买家李某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相中了A珠宝店销售的几块原石。下单前,李某向客服询问原石的产地、品质等详细信息,客服仅回复“料子好,性价比高”等,未明确承诺所售商品为“和田玉原石”。
出于对自己鉴赏能力的自信,李某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若干块原石。收货后,李某认为切割后的成色不理想,于是和A珠宝店客服沟通,对方表示可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但李某一直未寄回。
数日后,李某将A珠宝店诉至福田法院,理由是A珠宝店直播间客服多次向自己承诺所购玉石皆为和田玉原石,且A珠宝店的直播间标题含有“和田玉”字样,有误导之嫌。此外,李某将涉案原石委托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故A珠宝店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A珠宝店辩称,原石的石料品质和玉种具有不确定性,涉案原石价格远低于真正和田玉原石的市场价格,店方从未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李某作为成年人且对玉石有浓厚兴趣,对价格和品质的判断能力应高于普通人,此次购买更多是基于自身喜好和“赌石”心态,并非因销售方欺诈;店方曾多次要求李某寄回原石进行鉴定,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寄回,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流程、结论存疑。
法院审理认为,A珠宝店直播间名称虽含“和田玉”字样,但仅能表明其业务范围和宣传重点,不足以直接证明其明确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李某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客服虽多次称原石产地为和田、原石未经过二次加工,但未明确承诺所有原石均为和田玉原石。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鉴定意见也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存在人工加工成分。
而李某提交的鉴定书虽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但无法证实该送检样品就是此次交易中的涉案原石。在A珠宝店多次要求寄回商品、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存疑,不足以采信。
涉案原石价格与和田玉原石市场价差距较大,李某作为玉石爱好者,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对玉石品质和真伪有一定鉴别能力,其在商家未明确承诺开出和田玉的情况下购买,更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对原石的了解和判断。综上,福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唐 荣 李文茜 陆 平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