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周后,即按照公司要求报到上班,到现在已经上班两个月并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当时,王女士在该份劳动合同上签了名,可公司却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盖章。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劳动者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但是,《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
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之后王女士按照约定到公司报到且上班多日,公司也已发放工资,表明彼此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且相互接受。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立。